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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解锁、支付转账、交通安检、考勤打卡……当人脸识别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你对自己的人脸信息还敏感吗?想象一个场景,当你走进一家超市,门口的摄像头可以立刻抓拍你的人脸信息,并对你的表情、年龄等信息进行分析推测,你会不会觉得毛骨悚然?当这样的想象照进现实,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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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脸识别已经全面嵌入生活。近年来,普及的新技术中,典型的莫过于人脸识别。该项技术迅速发展,因便捷无感的体验得到快速推广使用,但在普及过程中,这项技术的另一面——收集敏感信息、信息滥用、泄露风险等问题也屡屡被推至舆论风口浪尖。2019年10月,因为不忿野生动物世界强制游客刷脸,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一纸诉状呈递法院。2020年11月20日,这桩“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一时间,叫人感到“脸”的问题真的来了。
“刷脸”越多,“丢脸”可能性越大。“刷脸”是通过采集人脸生物信息,对其进行储存和处理,完成支付、签到、乘车、就医等验证环节。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缺乏周延性,在数据采集、处理、存储等方面法律尺度不明晰,导致在运用中衍生颇多争议。虽然相关法律明确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管理范围,但缺乏细化,一旦出现商业利益驱使,人脸识别很容易冲破隐私保护的边界。如果被人随意采集、贩卖或盗用,可能置人于没有基本安全保障的境地。
包括人脸、指纹、虹膜在内的生物特征,是个体信息安全的最后防线,因为这类“人体密码”不像数字密码那样可以更改。因此,使用这类“强智能”,必须站在生物安全的高度去权衡利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人“脸”的使用,应本着“合法、正当、必要”,除人脸识别外穷尽其他手段不能实现的,或与所保护的财产重要性相称,方可以使用“刷脸”技术。如果以这种标准来衡量,显然如小超市等很多场景不必要“刷脸”。
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明确了包括人脸在内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应注重与民法、刑法相衔接,强化规制力,这是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的需要,也是智能技术良性发展的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法之外,还有必要在“刷脸”技术集中应用领域,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如金融数据信息保护细则、医疗数据信息保护条例等,通过这些专项立法,弥补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不足,形成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采集人脸信息之类,还应以法明确特定目的之清单,范围之外不应允许采集用户生物信息。
鉴于“刷脸”技术具有提高社会生活便捷度的优势,应平衡好商业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创新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级保护模式,既要确保“刷脸”技术便捷性,又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性。根据内容划分轻重,把隐私信息、身份信息作为保护重点,应严禁采集隐私信息和身份信息转移、共享,而日志信息主要是行为的记录与汇总,不涉及特定用户,应允许自由使用与共享,以利于利用日志信息促进创新。(宁夏新闻网特约网评员 张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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