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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被挂靠”该如何维权?

自己的资格证书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某公司使用,并造成个人经济损失,该如何维权?4月21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2015年,杜某考取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21年1月,在兰州某公司工作的杜某因非本人意愿离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审核通过后,自2021年4月开始每月向杜某发放失业保险金1458元。但发放了4个月后,兰州市相关部门发现杜某疑似在银川缴纳社会保险,于是停发失业保险金。这让在此期间并未找到工作的杜某感到很蹊跷。

原来,2021年4月,宁夏某建筑公司为办理建筑资质,通过中介在未经杜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杜某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为其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后公司未能正常运营,亦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的行为造成杜某未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给其带来一定损失,杜某于是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资格证书是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和身份证明,由国家特定部门针对特定人员发放。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工程师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经承办法官明释,某建筑公司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该领域的管理秩序,且给杜某造成了损失。经调解,某建筑公司同意赔偿杜某损失1.2万元。

法官介绍,“挂证”现象一般出现在建造师、药剂师、造价工程师等职业领域,一些持证人将自己的执业资格证提供给需要的单位进行注册,单位给予持证人一定的报酬。个别企业甚至在未经持证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过中介或其他渠道使用持证人的证件。“挂证”行为造成“人证分离”,不仅违背执业规范和诚信原则,也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人证分离”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破坏市场秩序。因为具备专业资格的持证人实际并未在挂证企业工作,没有起到监督、管理、指导作用,“证到人不到”可能会造成医疗事故、工程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挂证人和被挂证的企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挂证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此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所挂的资格证书的种类不同,由不同的主管机关具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给予相应的处罚。(记者 王若英)

关键词: 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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