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套取贷款再转贷,“坐吃利差”的后果你知道吗?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已触犯了法律底线!4月14日,记者获悉,隆德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高利转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高利转贷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
王某2015年注册成立投资公司,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2015年5月开始,该公司陆续向多人放贷,累计放贷99户(次),放贷的资金除部分自有资金外还包括转借银行信贷资金1700万余元。经专业机构审计,2015年至2017年期间,该公司累计放贷金额为6000万余元,扣除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后,按加权平均计算,该公司使用的银行借款放贷对应的利息收入总额为200万余元,至2017年该公司注销。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退还已收取的高于银行利息的利息数额共计2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20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因该公司已注销,不再追诉。被告人王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损害。在此,法官也提醒大家,套取低息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坐吃利差”,虽有高利的诱惑,但也有涉刑的风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记者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