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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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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建立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行业安全监管能力,全面实现经营、充装、运输、配送、使用全过程可追溯管控,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方案》提出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充装环节监督管理、加强运输配送管理、加强用气环节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建设、优化市场布局8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强调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形成联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对无证充装、跨企业充装,充装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不落实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制度以及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制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在日常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用户应主动接受燃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要使用可追溯且瓶体有企业标识、服务电话、检验信息等二维码标识的钢瓶。推荐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安装带有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报警器,安装不可调节的减压阀。餐饮经营用户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个人用户不要将钢瓶放置在卧室内。钢瓶应直立摆放,严禁卧倒、暴晒,不使用时应关闭瓶阀,不能用明火或热水对钢瓶进行加热。当发现燃气泄漏时,要迅速打开窗户通风,不要触动任何电器开关、打火机、手机或引发火花的设备,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迅速联系燃气公司进行处理或拨打119救援电话。(记者 陶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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