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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记者从宁夏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为加强我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办法》。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年检界定、年检范围、年检时间、年检内容、年检方式、年检程序、年检标准、年检公告、年检处罚等。明确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成立6个月(含)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行年检制度。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在全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报制度。 《办法》规范了年度工作报告书的报送时限,检查的主要内容。明确社会组织线上、线下年检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界定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类别的条件及三种结论适用的情形。年检结论作出后,发现社会组织前两个年度内存在影响年检结论情形的,可以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公告。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及时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向社会进行公告。社会组织不参加年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者 刘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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