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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闻网讯(通讯员 任金玲)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实施细则》从统筹规划用地、计划指标配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腾退指标使用、采矿用地审批、采矿用地供应及监管职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管理,激励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利用,拓展采矿用地保障途径,为促进宁夏能源资源供应提供用地支撑。
《实施细则》明确,采矿用地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排土(石)、尾矿堆放用地。存量采矿用地按照以“三调”为基础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认定依据,包括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合理确定采矿项目建设用地和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并将采矿项目纳入规划项目清单;要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原则上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内规划采矿项目用地。
《实施细则》规定,对纳入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由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可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鼓励各市、县(区)和采矿企业对本辖区内存量采矿用地进行复垦修复,腾退的指标用于保障辖区内新增采矿项目或本企业采矿用地需求。对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投入资金进行复垦修复,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拟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采矿企业进行复垦修复。复垦修复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专项保障新增采矿用地,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
在采矿用地供应方面,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能源项目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依规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采周期长的露天矿山项目用地可采用循环用地模式。采矿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矿企业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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