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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为期5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对我区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的规则和要求进行梳理和细化,在优化存量土地资源配置的同时,切实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新规明确,全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方面,我区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而且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用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人王运霞介绍,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用缴纳土地出租收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则由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同时,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无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的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新规还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设立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可以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其地上建筑物可依法一并抵押。
“新规的意义在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王运霞介绍,土地二级市场实行“线上+线下”交易模式,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交易流程,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协同,以及建立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等,均是此次实施细则中的创新之举。王运霞说,我区还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实时采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相关信息,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和整体调控。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诚信评价系统及交易主体和中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不断健全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信用体系。(记者 张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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