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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资料图片)

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明确,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主要排水沟排污口监测溯源;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严厉查处。

按照工作目标,我区2024年6月底前将完成取缔、清理合并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主要排水沟排污口整治,建成具有宁夏特点的排污口设置管理制度体系。

据了解,我区将在2020年排污口核查报告和2021年生态环境部交办清单基础上,对黄河支流、重点湖泊和主要排水沟开展补充排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建立全区排污口台账和需整治清单。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地制定实施整治方案。

按照规定,对违法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和非法工业企业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依法取缔。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自治区效能考核,对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记者 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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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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