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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天天速递


(相关资料图)

12月9日,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消息,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区将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据介绍,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全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困难群众有多重身份的,按最有利于救助对象的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在分类设定年度救助水平时,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照100%、80%的比例给予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的费用,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水平由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调整拟定,报自治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记者了解到,我区将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行业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更新,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监测对象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记者 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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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费用 基本医保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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