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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全区所有零售药店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治感冒等药物不再进行实名登记推送,对进店人员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12月9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现阶段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措施。
《通知》明确,9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中“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每日进行一次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的要求不再执行。网络销售药品、销售处方药、含麻药品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各地要指导帮助零售药店应开尽开,不得随意关停,引导具备24小时营业条件的零售药店、自动售药机等全天候营业,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常规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备,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现阶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仅为其门店配送抗原检测试剂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凭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配送。企业开展抗原检测试剂批发业务,要取得含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配送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连锁总部,要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关注进货渠道、冷链保障、储运管理和信息追溯等内容,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从事抗原检测试剂经营的企业、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要进行摸排,建立企业清单。对于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要确保来源合法、储存和运输管理符合有关要求。
加强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和监督管理,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依法依规发布药品销售信息,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严禁通过网络零售新冠肺炎治疗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对未按照规定销售或发布信息的,要果断采取页面屏蔽、链接下架、限制销售等措施。
各级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违规销售处方药、含麻药品,销售假劣药品,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等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加强与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监管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保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针对群众关心的居家治疗期间的抗原检测、药品使用等问题,加强科普干预,引导公众不囤积或大量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按照标签要求正确储存并在医师、药师指导下或按照说明书科学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记者 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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