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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措施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

日前,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的帮扶等具体举措,筑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措施》提出,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低保对象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渐退期。

《措施》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照料护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由乡镇(街道)负总责,村(社区)要安排专人定期入户走访,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措施》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进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护理保险工作的组织和监管。乡镇(街道)要加大护理保险实施范围和理赔程序的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后的护理服务有效衔接工作。承保机构要为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提供等值的护理服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协议中,明确承保年度总赔付金额与缴纳保险费用总额的最低百分比,确保购买护理保险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未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落实好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护工作。

《措施》指出,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作用,疫情灾情期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强化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功能,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困难程度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后,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

《措施》还要求,要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的帮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低保、特困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当月10日前,将资金按规定流程拨付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当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发放)。

(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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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徽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 失能特困人员 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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