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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收费标准降低

4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5月1日起,宁夏降低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收费标准,并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据了解,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按房产建筑面积或房产受益额两种方式计价,由受益人自主选择。按房产建筑面积(尾数部分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收费计价方式为:房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40元收费;房产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元收费。按房产受益额收费计价方案为: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5%收费,最低收费200元;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部分,按0.4%收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5%收费。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当事人及其公证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公证法律援助获批准的,按照该公证收费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向公证机构拨付经费;公证机构按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额度减免公证费。对80周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标的额2000元及以下的小额存款继承公证免费。其他应当减免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80周岁及以上老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记者裴艳)

关键词: 收费标准 建筑面积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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